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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2022年06月24日 07:36:42 访问量:1678 作者:校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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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字〔201929

 

泽库县教育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现将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教师〔2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和《十项准则》,并按时完成考试,于2019年3月12日前将学习简报、试卷成绩单以学校为单位报送至教育局办公室(纸质版)

注:集中学习横幅:XXX学校教职工认真学习《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参加学习和测试人员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含临聘),测试卷答题要人手一份,卷面干净整洁,书写规范,字体美观大方。

附件:1.《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2.测试卷

3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4.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泽库县教育局

            2019年3月4日

 

 

 

 

 

 

 

 

 

 

 

 

 

 

青教师〔2019〕4号

 

 

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

现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2日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校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七)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中共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4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  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当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5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6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建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通报制度,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通报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22日发布,自2019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签发人:董林      校对:张勇       打印:史云琴       共印80份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测试卷

一、填空题(本题共5个小题,每道题4分,共20分)

  1.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            ,核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                                     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            的权利。对于拟给予      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给予教师处分,应当                              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                                                  

3.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              

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               ,报主管教育部门              

4.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                 

                                            等内容。5.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                    

二、选择题(本题共5个小题,每道题4分,共20分)

6.师德的灵魂是(    )

  1. 关爱学生; B.提高修养; C.加强反思;D.提高业务水平。

7.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就是(   )

  1. 为人师表;  B.清正廉洁; C.敬业爱岗; D.团结协作。

8.当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着以教谋私,热衷于“有偿家教”现象,这实际上违背了(    )

  1. 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B.依法执教的职业道德;
  2. 严谨治学的职业道德;D.廉洁从教的职业道德。
  1.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限为(    )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10.孔夫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止”,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     )

  1. 走路身体一定要端正;
  2. 自己做好了,不要教育学生,学生自然会学好;

C.对学生下命令一定要正确;

D.教师自己以身作则,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判断题(本题共5个小题,每道题2分,共10分)

1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12.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14.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

15.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小学教师不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

四、简答题

16.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哪些?(7分)

 

 

 

 

17.列举教师的有关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0分)

 

 

 

18.给予教师开除处分的权限决定有哪些?(13分)

 

 

 

1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什么?(20分)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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