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少先队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中小学校思想教育的重要依托。少先队组织建设规范化是少先队组织教育的基础,是少先队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正规化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青发[2011]30号),和团中央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以及团省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团联发[2007]2号)、团省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团联发[2011]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升我省少先队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 少先队组织建设规范化的工作思路是:坚持全团带队、团教协作,以灌输培养少年儿童对党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朴素感情为核心,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争做“四好少年”为目标,以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为纽带,以体验教育为途径,牢牢把握少先队的组织属性,牢记少先队的根本任务,全面履行团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的基本职能,竭诚服务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做好全面准备。
第二章 少先队组织机构建设规范化
第四条 少先队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具有组织教育的意义,能使少先队员形象地体会和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培养队员集体主义精神,锻炼“当家作主”能力、发展个性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少先队设大队、中队、小队。
全省所有城镇小学和含初一、二年级的普通中学都要建立少先队大队;农村、牧区学校两个中队以上(含两个)也要建立大队。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中队以教学班为单位建立,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小队组成;在城镇,可以按居民小区、街道居委会的住宅区组建少先队中队;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少先队在假日按照校外少先队的组织编制开展少先队活动。小队一般由5—13人组成,可考虑友谊、兴趣爱好、住家远近、行政小组等因素自主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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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大、中队委员会由队员代表大会或全体队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置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大、中队工作。大队委员会要有图章,其规格和式样为:图章大小为直径4.5cm的圆形章;内部结构分三部分,上部为圆弧形“中国少年先锋队”,中部为水平分布“ 星星火炬图标 ”,下部为“XX县XX学校大队委员会”。小队正、副队长由小队全体队员民主选举。大队辅导员按规定聘任。中队辅导员应由学校大队委员会聘请。大、中队辅导员参加活动或队员集会时,必须佩戴红领巾。
第六条 少先队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少先队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需征得同级党委同意、上级少先队组织批复。召开时间一般为:省级5年一次,州(市地)级5年一次,县(市区)级3年一次,乡(社区)级2年一次,校级1年一次。大会要有工作报告、民主选举、表彰奖励及大会决议等,并建立代表提案制度。提交少代会选举的少工委领导机构情况必须报上一级少工委备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工作机构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省、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常设的少先队议事机构。少工委实行集体委员制,由各级代表大会推荐选举产生。每年可进行一次人员递补。省、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社区)少先队组织必须设总辅导员负责开展本地区少先队工作。
第八条 社区少先队组织是由少工委在行政区划内的各个社区设立的一般性少先队组织。按照就近就便和少先队员自主自愿的原则,完善队员到社区报到制度。根据队员的兴趣需求和社区辅导力量,建立诸如“红领巾体育小队”、“红领巾艺术小队”、“红领巾科技小队”、 “红领巾志愿服务小队”等社区少先队社团组织,活跃社区红领巾事业。
第九条 各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社区)、学校少先队组织要积极开展“红领巾示范校”的创建申报工作,强化体验教育,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基层少先队建设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和繁荣校园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少先队队员管理规范化
第十条 队员管理是少先队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和增强队员组织观念的必要手段。做好队员管理工作是建立少先队自转机制、提高少先队活力的基础。
第十一条 入队。按照队章规定,学生入队要年满6周岁。队的发展工作要坚决贯彻把适龄儿童组织起来接受教育的“全童入队”方针。入队前要进行队前教育,没接受队前教育的学生不能入队。入队学生要有口头或书面申请。发展新队员要由中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大队委员会批准。新队员要填写少先队队员登记表,入队时要有庄严的入队仪式。入队应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二条 队籍保管。以中队为单位建立队员情况登记表,由大队委员会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队员关系转移。少先队员转学或升学都要履行队的关系转移手续。队员转出由所在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开具证明。
第十四条 奖励和批评。奖励和表扬可以加强少先队员的上进心和荣誉感,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少先队的奖励和表扬要面向全体队员。
省级表彰项目有:
1、“青海省红领巾示范学校”每3年一次;
2、优秀少先队集体(“全省优秀少先队大队”、 “全省优秀少先队中队”) 每2年一次;
3、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省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每2年一次;
4、优秀少先队员(“全省优秀少先队员”、“青海好少年”) 每2年一次。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社区)、学校表彰参照省级表彰项目,应在上级表彰前完成本地区、本学校表彰工作;未获得本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得推荐、申报上一级表彰项目。省、州(市地)、县(市区)的表彰由本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联合进行,乡镇(社区)、学校的表彰可由本级相关部门自行进行表彰。
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严格按照队章的规定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不得对犯错误的队员采取摘掉红领巾等做法。
第十五条 离队。依照队章规定,队员年满14岁应该离队,进入15岁视为超龄。超龄队员离队时,中队委员会要征求队员本人意见,填好登记表,交大队委员会审查,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如有超龄队员不愿离队,也可暂留队内;担任队干部的超龄队员,可在任期满后离队。
第十六条 中学少先队要抓好少先队员的“推优入团”和“团队一体化”工作。
第四章 少先队队干部建设规范化
第十七条 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少先队干部则是少先队员的带头人,是队集体的核心力量。队干部的根本任务是带领全体队员在少先队组织中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做少先队的主人。建立一支活波、坚强的少先队干部队伍是少先队全面活跃的关键。
第十八条 队干部的选举。队干部必须经少先队员民主选举产生。可采取推荐和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由少先队代表大会或少先队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队干部的基本能力。少先队大、中、小队干部各级各类干部,要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方法,做到会主持大、中、小队会;会在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少先队工作;会组织少先队日常管理工作;会处理少先队员中出现的一般问题;掌握各级队委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队干部的分工。大、中队委员会各委员、小队长,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要建立干部工作的汇报、检查、评优及例会制度。队干部职责,应由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队干部的任期。少先队干部应采用任期制,队干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满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再连任。队干部轮换后要保留一部分老队干部,以便新老接替。
第二十二条 队长学校。“队长学校”是对少先队干部进行培养、教育和训练的教育机构,接受队组织的领导。县(市区)少工委、学校“队长学校”定期对队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全面、细致,能对小干部日后的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第五章 少先队辅导员建设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肩负着带领少先队的光荣任务。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少先队工作的关键,也是教育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选拔、聘任、培训、考核、表彰、管理等工作,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各中、小学要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有条件的城市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应配备专职大队辅导员。省、州(市地)、县(市区)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兼任。同时要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充分发挥“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在少先队活动中的作用。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担任县(市区)、乡(镇)和农牧区学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共同任命,按中层人员进行管理。大队辅导员应参加校务会议。连续担任大队辅导员6年以上并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秀大队辅导员,由教育部门按不低于学校副教导主任的条件任用。大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大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按6—8课时计算,兼课每周不多于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或其他优秀教师兼任,担任中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计为4课时(不含班主任工作量),班主任和中队辅导员同时兼任的,其辅导员工作量减半计算。少先队辅导员按班主任(或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予以补助。
要加强监督,对有损师德师风且屡教不改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时实行“一票否决”,特别要将影响坏、不合格的教师坚决从教师队伍中清除出去。对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纳入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的“荣誉称号”序列,在教职工绩效考核中适当增加分值。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中,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 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要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学校必须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各级团委、少工委确保每年举办1次以上的辅导员培训,每3年所有大队辅导员要轮训1遍,并把同级团费的10%用于对辅导员的培训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运用新媒体,借助微博、QQ群等少年儿童中较为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少先队工作,丰富少先队活动。
第六章 少先队队务建设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少先队队务建设要突出现代化手段的应用,要有利于培养队员热爱少先队的感情,增强队员的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培养队员的自主精神和多种能力,是少先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少先队队务建设项目要突出少先队的主题,具备明显的标志,形成强有力的少先队文化氛围。
少先队大队的建设项目有:队室、鼓号队或管乐队、红领巾广播站或电视台、红领巾网站(页)、黑板报、队报等,此外还可以建立小主人信箱、小画廊、实践基地等。
少先队中队建设项目有:队报(黑板报、生活报等),队岗(中队、学校、社会红领巾服务岗位等),队角(红领巾荣誉角、手工角、体育角、图书角等)。
少先队小队建设项目有:红领巾劳动、科技、文体、志愿服务等各种思想教育小队。
第三十一条 建有“红领巾爱心书屋(架)”的学校需有专门的教室用于“红领巾爱心书屋(架)”,并安排专人负责图书的管理和借阅工作,确保图书在学生中的正常、广泛的借阅,充分发挥“红领巾爱心书屋(架)”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州(市地)、县(区)级少工委按规定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要安排一定比例拨付少先队日常工作经费;专项活动要有专项经费保障。
各中小学校应将购买红领巾、少先队标志性用品、少先队文化阵地建设等费用统筹规划予以落实。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可以开展搜集废品、义卖等活动为大队、中队少先队活动筹集活动经费,经费的使用情况向队员说明。
第七章 少先队标志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少先队的标志。队旗、队歌、鼓号队、队徽、红领巾和队干部标志是队组织和队员、队干部的象征。各级少先队组织和每一名队员,都应当自觉地尊重、爱护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队旗为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队旗分大队旗和中队旗。大队旗高90厘米、长120厘米,旗中心有黄色五角星及火炬。中队旗高60厘米,长80厘米,一端剪去高20厘米、底宽60厘米的等腰三角形,形成一个三角缺口。五角星及火炬(颜色同大队旗)在以60厘米为边长的正方形中心。
队歌由周郁辉作词,寄明作曲,原为1961年公映的电影《英雄小八路》的主题曲,旋律高亢,充满革命激情。
鼓号队是少先队礼仪教育的重要形式和少先队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培养少先队员的群体意识,增加集体主义荣誉感。鼓号队的精彩表演,能体现少先队独有的特色,能扩大少先队的声势,将成为少先队开展活动、实施德育教育、美育教育和组织纪律训练的有效载体。
第三十五条 队徽由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队徽可制作成徽章供队员佩戴。
红领巾是队员的标志。队员应爱护红领巾,保持红领巾干净、整洁。红领巾分大、小号两种规格,分别是72厘米×72厘米×120厘米、60厘米×60厘米×100厘米。小学低年级队员佩戴小号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阶段的队员佩戴大号红领巾。
第三十六条 少先队的大队、中队委员会委员和小队长要佩戴队干部标志。队干部标志由白底、红杠组成。大队委标志中间是三条红杠,中队委标志中间是两条红杠,小队长标志中间是一条红杠。队干部应在佩戴红领巾的同时佩戴相应的标志。标志佩戴在左臂。
第三十七条 举行少先队集会和活动时,必须有少先队队旗。大队活动需出大、中队旗,中队活动需出中队旗,少先队员必须佩戴红领巾。举行少先队志愿服务活动时需执“青海省红领巾志愿者”旗,具体尺寸参照大队旗尺寸制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队组织和队员不得使用破损、污染、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
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第八章 少先队礼仪规范化
第三十九条 少先队的礼仪是向少先队员进行组织教育的重要环节,符合少年儿童心理和思想发展特点,具有鲜明的教育性和巨大的感染力。队的礼仪必须规范,防止随意性。
第四十条 少先队的队礼是少先队的最高礼遇。姿势要准确、规范。
敬礼过程:立正——右肘弯曲,右手拇指根关节对准身体中线,距胸前红领巾2-3厘米,掌心向下,右前臂于右胸前水平——右手抬至额上方,腕不旋转或弯曲,达到敬礼定势。
敬礼定势:右手拇指根关节对准身体中线,于额上方,距额头一拳。右掌心向左前下方。大臂向右上约45度。收下颚,挺胸,精神饱满。
礼毕时,按敬礼过程的相反动作还原
第四十一条 少先队的仪式。仪式要严肃、正规,常用仪式有大、中、小队队会仪式、入队仪式、离队仪式、升国旗仪式、少年先锋岗仪式等。
第四十二条 少先队大队会程序。
仪式分预备部分和正式仪式两部分。
预备部分:集合列队,整理队伍。
1、中队长向大队长报告人数
中队长向全体队员发出“立正”的口令,然后跑步到大队长面前,敬队礼。报告:“报告大队长,XX中队应有少先队员X名,实到X名,报告完毕。”敬队礼。大队长回队礼,回答:“接受你的报告!”中队长返回原位,发出“稍息”口令,全体中队队员稍息。
在中队长返回的同时,大队长转向下个中队:“请继续报告。”最后一个中队报告完毕,大队长就可以不说请继续报告了。
2、大队长向大队辅导员报告
大队长向各中队全体少先队员发出“立正”口令,跑步到大队辅导员面前,敬队礼。报告:“报告大队辅导员,我校应有少先队员X名,实到X名,XX主题活动准备就绪,请辅导员老师参加我们的活动。”敬队礼。
大队辅导员回敬队礼,回答:“接受你的报告,愿意参加你们活动,希望……(根据主题活动的内容提出简要的希望或祝贺)”大队长回原位,发出“稍息”口令,全体少先队员稍息。
如果中队很多,可以免去中队长向大队长报告这一项,由大队长直接向大队辅导员报告。也可以采用联合中队报告的形式。
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对答中声音要清楚、洪亮。
正式仪式
1、出旗。(演奏或播放出旗曲。全体队员要静立、敬队礼,目送少先队大队旗入会场。)
2、唱队歌。(演奏或播放伴奏曲,要唱完整的队歌。)
3、大队长讲话。(宣布活动目的、意义。)
4、主题活动开始。
5、宣布队会决议。
6、辅导员总结讲话。(或由校领导作活动结束后的简短讲话)
7、呼号。(由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最受尊敬的来宾领呼。)
领呼:(请全体少先队员举起右拳)“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全体少先队员:“时刻准备着!”
8、退旗。(演奏或播放退旗曲。全体队员要静立、敬队礼,目送少先队大队旗退出会场。)
9、队会结束。
第四十三条 少先队中队会程序。
仪式分预备部分和正式仪式两部分。
预备部分:集合列队,整理队伍。
1、小队长向中队长报告人数
小队长向本小队队员发出“立正”的口令,然后跑步或跨到距中队长约两步的位置立定,敬队礼。报告:“报告中队长,XX小队应有少先队员X名,实到X名,报告完毕。”敬队礼。中队长回队礼,回答:“接受你的报告!”小队长返回原位,发出“稍息”口令,全体中队队员稍息。
在小队长返回的同时,中队长转向下个小队:“请继续报告。”最后一个小队报告完毕,中队长就可以不说请继续报告了。
2、中队长向中队辅导员报告
中队长向各小队全体少先队员发出“立正”口令,跑步到中队辅导员面前,敬队礼。报告:“报告中队辅导员,本中队应有少先队员X名,实到X名,XX主题活动准备就绪,请辅导员老师参加我们的活动。”敬队礼。
中队辅导员回敬队礼,回答:“接受你的报告,愿意参加你们活动,希望……(根据主题活动的内容提出简要的希望或祝贺)”中队长回原位,发出“稍息”口令,全体少先队员稍息。
正式仪式
1、宣布主题中队会开始。 (队长向辅导员报告结束后,便面向全体队员宣布:“××主题中队会现在开始!”)
2、出旗、敬礼。(鼓号齐奏,全体队员向队旗敬礼,队旗出场)
3、唱队歌。(伴奏或录音伴奏,队歌要唱完整)
4、中队长讲话。(说明队会主要内容、意义)
5、宣布活动开始,进行活动。(即事先确定的队会内容)
6、中队辅导员讲话(总结)。(队会内容结束后的简短讲话)
7、呼号。(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受尊敬的来宾领呼)
领呼:(全体少先队员举起右拳)“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全体少先队员:“时刻准备着!”
8、退旗、敬礼。(鼓号齐奏,全体队员向队旗敬礼,队旗退场)
9、宣布主题中队会结束。(×× 主题中队会到此结束)
中队辅导员参加主题中队会必须佩带红领巾,敬队礼必须规范。
第四十四条 升国旗仪式。每周举行一次,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可增加一次。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升旗手和护旗手由各中队轮换担任,或推选有突出成绩、进步明显的队员担任。升旗仪式上可安排国旗下的讲话或少先队工作、日常表彰等内容,国旗下的讲话要富有教育意义,以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为主要内容。要建立升旗日志。
第四十五条 少年先锋岗仪式。设立少年先锋岗的目的是使队员体会以“先锋”命名少先队的意义,站先锋岗是少先队员的荣誉。各地区、学校少年先锋岗可选择有代表性、有意义的地点设立。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先锋教育,并选择先锋人物的纪念日举行站岗仪式。
第四十六条 少先队开展对会等活动时,要有明显的少先队标志。
第四十七条 少先队大队应建立礼仪训练制度。要保证一定时间的全员训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