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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文件
黄教字〔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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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教育局关于印发《黄南州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县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现将《黄南州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黄南州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黄南州教育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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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研究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处,州委、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更太副州长,州教育局各局长、局属各科室。
黄南州教育局教研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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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不断规范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教学辅助人员、教研员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工作事故
(一) 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无故拒绝接受学校安排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发表、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观点、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舍弃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
4.教师上课不认真,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课堂超过20 分钟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5.酒后上课;上课期间在教学场地吸烟的。
6.教师不备课上课;无教案上课一学期达2课时以上。
7.命题出现重大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8.教师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擅离课堂超过10 分钟至不到20分钟的。
9.教师在一次学生作业中出现一半以上批改错误。
10.教师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秩序混乱。
11.教师在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停课去做其他的事。
12.教师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发信息或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13.教师无故未按时完成或消极应对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教研工作。
14.教师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15.监考迟到10 分钟以上;监考教师对学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6.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三) 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7.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离课堂超过5分钟至不到10分钟的。
18.教案与授课内容明显不符;备课不认真或备课质量差;不按要求准备教学材料或设施; 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19.教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临时找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或内容。
20.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21.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 课时以上。
22.实验或实践课等不按规则、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23.教师不加筛选随意布置无效重复作业,致使学生课业负担加重,超过有关规定。
24.教师批改作业不认真,出现明显批改错误;作业批改后未及时向学生反馈,未指导学生改错、更正;批改作业不及时,滞后2 次及以上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对学生作业不能做到全收、全查、全阅,或者让学生、家长代阅。
25.教师监考迟到;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26.教师批阅试卷不认真,卷面差错超过满分5%以上或因批阅错误需修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本人批阅试卷总数的10%,造成一定影响。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 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学校管理人员推诿扯皮,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
2.班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3.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教学质量严重下滑。
4.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或推迟学生到校、放学时间。
5.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6.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私自使用学校印章,篡改文件、档案等资料。
7.学生学籍建立、转(入)学、休(复)学等学籍管理和控辍保学工作不严格按程序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8.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9.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态恶性发展;组织教学过程中,因疏于管理等造成安全事故。
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以其它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1.教师擅自向学生发放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教辅材料或授意学生定点购买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辅资料等。
12.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积极批阅后进生作业;胁迫后进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按学习成绩排座位、侮辱学生人格等。
13.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有偿补课等。
14.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向家长反馈。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实验教学等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16.巡考人员、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对监考教师、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诱导或放纵考生舞弊或允许他人对学生进行暗示、提示等;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7.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18.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内容或考试对象(如替考、不让后进生或借读生考试等); 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9.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班务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教研等教学资料。
20.教师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升国旗仪式、集会、运动会等重大活动。
21.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教学设施、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22.因学校管理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23.人为原因导致2个或2个以上教学班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24.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5.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
26.在教学检查等管理环节中,未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或未能以恰当的方式准确反馈检查结果并加以改进。
27.课本等教学用品不能及时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实验药品、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28.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9.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30.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31.因人为原因,造成控辍保学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表册和资料不完整,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系统记录不明、失实、混乱。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擅自将学生资料、考试成绩等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三)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32.教学环节安排或学校课程安排失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33.学校教学组织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阶段教育教学工作安排不合理或出现明显错误。
34.学校管理人员已批准教师调课,但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35.因学校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秩序混乱,或造成无教师到岗现象。
36.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37.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7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8.校园广播及打铃系统失灵,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39.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0.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或州(县)教育局报告。由学校相关处室进行初步认定,校务会负责最终审定;或由州(县)教育局直接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处置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同一级别教学事故在一学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的做升级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材料完备,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明确,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责任人。检查人员隐瞒教学事故或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应与责任人同责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1.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或撤职等级。处分期限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为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2.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晋岗晋档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重大教学事故为两年,较大教学事故为一年半,一般教学事故为一年。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性质、危害程度、认错态度给予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2.较大教学事故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重大教学事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做书面检查,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晋岗晋档等方面的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然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降低岗位,撤职处分,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4.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职权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记入本人档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对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等次;对造成较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对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年度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校务会成员或可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稽查员,专门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成立教学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对教学事故做出界定和处理,同时积极开展教学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研室、信息化管理中心(电教室)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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